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计量是市场交易的“度量衡”,更是保障民生权益的“公平秤”。为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规范市场计量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计量作弊、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4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一、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火锅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2月,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火锅店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无法提供检定合格印证。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于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于某流动摊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金浩牌电子台秤未张贴检定合格印证。执法人员使用重量为2千克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并分别按“单价2”“单价3”“单价4/计数”“单价5/取样”键时,电子台秤分别显示重量为2.205千克、2.305千克、2.405千克、2.005千克。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木垒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废品收购的台秤未张贴检定合格印证,未依法申请强制检定,且用于贸易结算。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阿克苏某有限公司安装使用未经过强制检定的汽车充电桩案

2025年10月,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克苏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6台汽车充电桩,均未依法申请强制检定,且用于贸易结算。

对当事人的行为,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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